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,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。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,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,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,报告表项目2天。
听证权利告知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,公示期内,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。
公示日期: 2024年12月22日-2024年12月27日
联系电话(传真):0431-****** (行政审批办)
通讯地址:长春市南关区市府北路市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
邮 编:130022
编号
项目类型
项目名称
建设地点
建设单位
环境影响评价机构
项目概况
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
1
报告书
春城热力西兴锅炉房超低排放改造项目
长春市绿园区双丰东路1688号(富晟工业园区内)
******有限公司
******有限公司四环锅炉房,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双丰东路1688号(富晟工业园区内)。本项目为改建项目,在现有厂区利用现有锅炉房进行改造,拆除现有1台70MW(6#)锅炉及配套的相关附属设施,在拆除6#锅炉位置新建1台70MW往复炉排热水锅炉及配套的相关附属设施;对现有1#、2#、3#、4#、5#锅炉除尘、脱硫系统进行改造,在1#、2#、3#预留位置新建1套锅炉公共脱硝系统,在4#、5#预留位置新建1套锅炉公共脱硝系统。项目建设完成后总供热面积、年燃煤量维持不变。
一、
①锅炉烟气经收集、处理后,锅炉烟气共经100米高烟囱排放,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可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,汞等污染物可达到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14)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,氨排放须满足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4554-93)中标准要求。
石灰筒仓顶呼吸孔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,通过15米高筒仓顶排放,颗粒物污染物排放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。
通过采取可行且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,颗粒物等周界外浓度须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。
②脱硫系统排污水经处理后与软化系统排污水、锅炉排污水全部回用于除灰渣系统,不外排。
③通过合理布局,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、消声、吸声和减振,同时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可使厂界噪声达到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中相应类别标准要求。
④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。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及污染物排放控制须符合相关要求,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。
二、公众参与情况
按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。
注: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该环境影响报告书、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。
编辑:蔡露露 复审:赵欣颖 终审:李春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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