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,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。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,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,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,报告表项目2天。
听证权利告知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,公示期内,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。
公示日期: 2025年1月7日-2025年1月9日
联系电话(传真):0431-****** (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办)
通讯地址:长春市南关区市府北路市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
邮 编:130022
编号
项目类型
项目名称
建设地点
建设单位
环境影响评价机构
项目概况
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
1
报告表
吉林省铭峰废旧汽车回收拆解项目
长春市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文创街与文未街交汇处以北,租用厂区进行建设
******有限公司
该项目位于长春市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文创街与文未街交汇处以北,租用厂区进行建设。建设作业区、环保工程等。项目建成后,实现年回收拆解10000辆报废机动车(其中,报废燃油机动车8000辆,报废新能源汽车2000辆)的能力,并对该项目拆解产物中的废钢铁和废塑料进行破碎(不外购物料进行破碎)。项目冬季取暖采用开发区集中供热。
1.报废机动车拆解排空、抽取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、处理后,通过15米高排气筒(1#)排放,非甲烷总烃等排放须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;拆解、切割、破碎、打包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均经收集、处理后,通过15米高排气筒(1#)排放,颗粒物排放须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;危险废物贮存产生的废气均经收集和相应处理后,非甲烷总烃、硫酸雾、铅及其化合物等排放须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,经15米高排气筒(1#)排放。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,确保颗粒物、非甲烷总烃、硫酸雾、铅及其化合物等周界外浓度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,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中的表A.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。
2.地面清洗废水、初期雨水均经预处理后,与生活污水满足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************有限公司(奢岭污水厂)。拆解场地、贮存场地的地面须全部硬化并落实防渗漏措施。
3.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、隔声等措施,避免噪声污染,厂界噪声满足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2类区标准要求。
4.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。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相关要求,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。
注: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该环境影响报告书、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。
编辑:蔡露露 复审:赵欣颖 终审:李春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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